2005年9月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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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赠孙儿反受气 后悔当时欠思量
朱泽军

  案件回放
  家住宁波市江东区的一对年近七旬的竺姓夫妇因为格外疼爱独生孙子,昔日把旧宅拆迁后分得的新房登记在年仅七岁孙儿名下。未了,儿子却因为这套住房与自己翻了脸。为此两位老人连叹后悔:“早知今日,当年真该留一手。”竺姓夫妇原为市郊农民,六年前,竺老汉与老伴居住多年的100平米左右老宅因为城市建设需要被拆迁。按照安置政策规定,他们可以分得两套各60来平米的新房。当初,俩位老人想,自己就一个儿子,儿子又为他们带来了一个宝贝孙子,自己百年之后的住房、财产归儿孙所有是迟早的事,于是经与拆迁部门多次协商,将另一套安置房登记在孙子名下。新房分配后,儿子因另有住房,登记在孙子名下的那套房屋经儿子简单装修后以每月千元左右的价格出租给他人使用,房租费由儿子收取。
  今年初夏的一个早上,竺老汉去农贸市场买菜途中不慎被一块瓜皮绊倒滑跌,左腿粉碎性骨折,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回家休息。由于竺老汉卧床不起,同是70高龄的妻子无力单独照料老伴,于是雇了一名保姆照料竺老汉。竺老汉夫妻原为农民,如今虽每月可领取一定数额生活补助费,因竺老汉受伤,家庭经济开支激增。老夫妇俩经反复考虑,向儿子提出,可否将那套出租所得的房费分得一半,毕竟那套房子原来是自己的。未料,儿子和媳妇翻了脸:“房子既然登记在我儿子名下,那就不是你们的房子了。”老竺夫妇一听,气得数日寝食不安。近日,竺老汉老伴就此到江东法院咨询。
  法官说法
  江东法院法官在接待竺老汉妻子时告诉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即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所有。老竺夫妇当年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登记在孙子名下,应视为赠与给了孙子,其所有权即属孙子所有,由于孙子尚未成年,该房屋由其父母,即老竺的儿子、媳妇行使相应的权利。老竺夫妇如果认为生活困难,而儿子又未尽赡养义务,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必要的赡养费,但是这与要求分得登记在孙子名下房屋的出租费则是两码事。